医疗器械销售及售后服务制度
制度内容的基本要求:
1、销售医疗器械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将产品销售给具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且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表》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模拿可证》的经营单位或具有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销售对象为个人的除外)
2、销售产品要做好销售记录。必要时应能根据销售记录追查出全部售出产品情况并追回。销售记录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出厂编号、销售日期、销售单位、销售数量、经办人。
3、销售记录应保存至产品有效期或使用期限过后一年以上。
4、销售特殊管理产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企业应对产品退货实施控制,并建立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规格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退货单位、退货日期、退货数量、退货原因及处理结果。
6、要做到在产品售出后,定期或不定期的回访用户,对有关产品质量、交付和服务等方面的顾客反映及时做出回应,也可通过调查表、电话、顾客论坛、座谈会、知唤意见簿等形式收集顾客意见或建议,经过分析、利用,最终对本企业服旦猛搭务进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