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6条之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适用条件
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