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原则上,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由些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当事如果要想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的话,是必须进行相关财产担保的。但对于交通事故等案件,当事人本身身处险境,哪来那么多的财产提供担保呢?关于这一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也看到了立法的弊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给予了规定。《意见》第二条第7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农民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供担保确有困难且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申请人利益受损的,人民法院可以免除申请人的担保义务,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这里面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这一审判政策是谨慎的,因为如果免除申请人的担保义务它必须具体如下条件:第一,申请人必须是农民;第二,提供担保确有困难;第三,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
需要说明的是,《意见》只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审判政策。此外北京朝阳区法院的诉讼保全的规定,因情况紧急,申请人一时无力提供等额财产担保的,只需根据情况交付保全财产10%至30%的担保,其余部分30日内补齐即可。但这也只是在现有立法框架下的权宜之计。民事诉讼法在保障弱势群体方面确实应当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