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好心人帮忙)合同未到期工厂裁员,经济补偿问题(情况比较复杂)

2025-03-26 0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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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可以裁员的条件及符合条件的裁员程序,员工太多不在规定的情形内,也就是说不是裁员的理由。
  合同未到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员工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伤问题已超过了法定一年的期限。

回答2:

第一,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根据沪劳保关发(20)9号文《本市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办法》的规定,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两个条件。%D%A(1)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间的企业,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D%A(2)生产经营已出现亏损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D%A第二,不得裁减的人员。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对已经与企业签订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等协议的人员,经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可以列入裁减人员范围。企业不得裁减符合《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D%A第一, 经济性裁员的程序:依上述法规,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四个程序。%D%A(一)企业提出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内容须包括:%D%A1.被裁减人员名单;%D%A2.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D%A3.符合《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或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D%A(二)企业代表就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与工会代表进行协商。协商时须向工会代表提供以下资料:%D%A1.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D%A2.所有证明符合经济性裁减人员条件的材料;%D%A3.企业支付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金的资金准备情况。%D%A(三)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应按本市集体合同的审核管辖规定分别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报告时须提交以下材料:%D%A1.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D%A2.企业代表与工会代表对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的协商意见。%D%A(四)正式公布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按照有关规定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和退工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