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把房子过户给 已婚的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4-11-24 2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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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父亲把房子过户给 已婚的儿子,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若父亲在赠与时明确表示是赠与给儿子的,则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若未明确,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个人认为既然父亲只过户登记在儿子的名下,应当视为对儿子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若父亲在赠与时明确表示是赠与给儿子的,则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若未明确,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就过户的情况结合父亲的意思表示,笔者认为应当是对儿子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回答2:

男方父亲把其个人的房屋过户给儿子,若登记在儿子儿媳两个人的名下,如果离婚了,女方是有权利分得一部分房屋折价款的。
根据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若是男方父亲将其名下个人房产过户给儿子,房产仅登记在男方名下,那么房产将视为男方父母对男方个人的赠与,女方无法在离婚时分得相应的份额或折价款;若是登记在双方名下,则离婚时女方可适当分得相应的份额。
根据本问题所描述的情况,房产虽然由男方父亲出全款购买,但登记在男方和女方两个人的名下,并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因此,女方也可享有该房产相应的份额,在双方离婚时可以分得相应的财产权利。

回答3:

如果是以买卖的形式过户的,那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和儿子他们夫妻之间够成了买卖关系的。如果是以赠与的形式过户的,且没有明确约定是赠与儿子个人的,那么视为对夫妻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回答4:

父亲在过户前如果有协议说明,指定把房子赠予儿子一人所有,就是属于儿子个人财产,否则,没有特殊说明,就是属于儿子夫妻共同财产。

回答5:

如果是结婚之前过户的,并且你们结婚时间不算长的话,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如果是结婚之后过户的。父亲在过户的时候,如果没有特意说明房子只过户给,儿子也算夫妻共同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