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经济是有很多的,只要符合下面指标的都是国有经济。
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这种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即体现在控制国民经济发展方向、控制经济运行的整体态势、控制重要稀缺资源的能力上。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
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不仅要有数量上的优势,也要注重质的提高。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即使国有经济比重减小一些,也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不会削弱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必须居支配地位,这样才能控制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控制经济运行的整体态势,控制重要稀缺资源,从而体现国有经济的“关键性作用”。
拓展资料:
国有企业具有企业的基本特征:
(1)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它是由多数人组成的组织体;
(3)依法设立,法律确认其一定权利义务。
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如定义中所指出,它的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其全部资本或主要股份归国家所有。这同其他全部或主要由民间社会(组织与个人)投资的企业不同。
我们说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除上述定义中所明白揭示的以外,其特殊性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然也有营利目的,但也有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说它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国有企业要执行国家计划经济政策,担负国家经济管理(调节社会经济)的职能。对于有些重要行业和产品,明知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营利,也要、或者说更需要国家投资开办企业,而等到以后其经营能够营利或盈利率较高时,民间社会愿意投资了,这时国家倒往往可以减少投资,甚至退出这些领域。
2. 国有企业虽然是一个组织体,但它只有或主要为国家一个出资人。这不同于合伙、合作企业和一般的公司,也不同于私人独资企业。国家作为企业出资人,一般并不由最高国家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中央政府)直接进行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而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各级有关国家机关或其授权部门,代表国家所有权人负责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
3. 国有企业同所有其他企业一样都必须依法设立,但它们所依据和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国有企业依据和适用国家制定关于国有企业特别法,虽然它们也适用一般企业法的许多一般性规定。国有企业法同一般企业法比较,在企业设立程序、企业的权利义务、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关系等方面,其规定有所不同。国有企业设立的法律程序较其他企业更为严格、复杂。
总体来说以下七大行业由国有经济控制。包括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