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飞速发展,家庭财产结构也在发生新的变化,由于地域差异减少,以及工作、婚姻、生活方式等原因导致户籍迁移愈来愈多,进而引发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归属争议问题也就愈来愈多。尤其在城乡结合的婚姻类型中,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特殊产权,也是家庭财产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是否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在继承、离婚等纠纷中当事人争议最多的部分,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处理则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以下就以案说法:
案例回放:
某村的村民李**与王**2000年结婚,李某不是农业家庭户口。婚后王某在村里分得宅基地一块,办理了农村宅基地的用地及土地登记手续,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集体土地使用证上均注明权利人是王某,同年王某在该宅基地建了一栋房屋。房屋建成三年后王某因病去世,李某要求将这块宅基地及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再办理王某享有部分产权的继承。在申请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王某父母提出宅基地及房屋不是李某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全部作为遗产由所有继承人进行继承。
一、案例放在这,不知道大家看懂了没有。为便于释明问题的症结,总结本案争议焦点:
1.宅基地和地上房屋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王某父母认为李某不是农业家庭户口,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享有该村的农村宅基地。在批准农村宅基地面积指标时,也未计算李某的份额,也没登记对方名字,就不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则认为这块宅基地是她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地上房屋建成后,也是由夫妻双方居住使用至今,按《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2.非农户口能不能继承宅基地和地上房屋?村委在调解的时候认为,农村的宅基地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其理由是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李某只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因此,被分配给王某的宅基地就不是他私人财产,更不能认定为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若王某不再使用该块宅基地,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从情理上讲,不难看出村委的出发点更倾向于谁。但从法理上看,村委的意见也不无道理。不知道大家对这样的案件是如何看待的?
二、如何解决问题
1. 对于单纯的宅基地能否继承呢?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及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通过宅基地获取基本的居住条件。土地的有限性决定了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宅基地,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在本村申请宅基地。所以,单就农村宅基地而言,其取得主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可以,但是打在一起后农村户口的一方就会变成城市户口,户口本上会显示此人从某地(以前农村户口所在地迁入),如果仍想保留农村户口就不能打在一个户口薄上。
双方名字打在一个户口薄上的程序:
女方迁入男方: 带《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双方户口本、女方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到男方户籍地派出所以“夫妻投靠”为由申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带上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到男方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男方迁入女方:如果是男方将户口迁入女方处、持户口本、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到女方户籍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即可,因工作,因固定资产,非常好办理。
可以的,通过结婚证就可以将户口放到一起,户口性质栏中或写或不写
可以的,不过需要把城市的转到农村,或者是把农村的转到城市,因为户口本和住所绑定的
应该不行,一是户口性质不同,二是因户口性质不同那户口的地址不同所在派出所也应该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