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终结的案件是否可以恢复执行?

2024-12-27 09: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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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法律规定,终结执行的案件是可以再立案执行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因此,当事人不存在上诉的问题。

另外,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协助执行人的,终结的裁定也应对其送达。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二)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回答2:

可以。

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人依法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立“执恢字”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相关规定,明确了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而结案,以及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人民法院按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原执行依据;

(2)终结执行裁定书;

(3)重新执行申请书;

(4)当事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自然人户籍资料、经常居住地等文件;

(5)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

扩展资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6、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

回答3:

执行终结的案件具备条件之后可以申请重新执行,而不是恢复执行。

1、申请人可以就此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不是再立新的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2、人民法院因申请人撤销申请而裁定终结执行的案件,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依照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了。

3、申请人依法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立“执恢字”案件,而不能再新立“执字”案件。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回答4:

按照法律规定,终结执行是当时的案件不执行了。现在发现执行有条件,是可以申请执行。注意:不是要求恢复执行,而重新申请执行! 追问: 请问,有没有法条依据? 回答: 不是法律规定的问题,终结执行是指当时不执行,法院计算为结案。是相对于中止执行的。中止执行是暂时不执行,不计算为结案。有条件的叫恢复执行。你的当时案件是结束了。以后有条件就是重新执行。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定就是按照申请执行的规定! 补充: 就是你现在重新要求执行!法律依据就是申请执行的条款,你的明白了吗? 追问: 那,1、申请期间怎么限制呢?如果按照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什么时候算起呢?是从终结执行作出之日起算,还是在发现其仍有财产时起算呢?2、我这案子是终结了五六年的,对方现在有财产。 回答: 从现在计算。但要注意,你要和法院说明,你是一直在找被执行人要钱。教你个方法:你去找被执行搞个协议。内容怎么支付都可以。就要说明你一直在找他还钱。

回答5:

当时的案件不执行了。
现在发现执行有条件,是可以申请执行。注意:不是要求恢复执行,而重新申请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终结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六、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