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管辖案件范围为刑事案件的侦查。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1、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2、自诉案件;
3、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4、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5、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一、刑事案件管辖移送规定
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一般由公安机关进行,但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监察委员会对于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都有管辖权。如果司法机关接受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告知举报人、控告人。
二、公安局立案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除以下特殊情况外的刑事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2.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3.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4.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5.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