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这里的“道路通行”的规定是指违法违规行驶,但是否包括违规停车和临时停车呢?
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该条例在第四章第二节“道路通行”、“机动车通行”内容中规定了临时停车内容。由此可见,临时停车等应当包括在道路通行内容中。
第93条第1、2款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从内容上看,第93条主要针对违规停车、临时停车的情形,应当说两个法条之间是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的关系。第90条的规定可以视为是针对有关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一般条款,第93条则属于专门针对违规停车的违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的规定,依据特殊条款和一般条款的适用规则。对于违规临时停车的违法行为,是应当优先适用第93条的规定,还是适用第90条的规定呢?这要区分不同情形。
现实中,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现处罚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交警在执法现场发现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这种情形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适用第9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另一种是通过监控摄像头监控交通状况、拍摄交通违法行为。对于此种情形,显然交警不在现场,无法先行口头警告、劝离等程序。因此,第93条对该种交通违法行为无法适用。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就失去了适用基础。那么,就只能适用第90条一般条款进行处罚。
当然构成了,即正是存在这种违反法律规定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律关系,才涉及到行政处罚问题。
违章停车罚款构成法律关系的。
你好,违章停车罚款,违反交法的关系。
违章停车罚款是构成了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