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以前的继承权公证书有异议怎么办?

2025-03-17 13: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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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张某一家五口因为居住困难,共同在祖籍的一处私房居住了10年。2004年该房要拆迁,根据与拆迁单位的协商,拆迁单位将在另一处补给张某一家新房。这个时候,张某的大姨拿出一份1985年的关于继承权的公证书,上面写明张某母亲放弃了继承权。但是张某母亲认为自己一直没有这份公证书的副本,对这份公证书提出异议。

依法分析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继承公证对稳定财产关系和家庭关系,妥善处理遗产继承事宜,保证《继承法》的贯彻实施,保护公民财产上的合法权益,预防继承纠纷,制止继承活动中的不法行为,减少诉讼,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规定,继承公证由继承人住所地或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的继承均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所继承的遗产不在一地时,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继承人不在一地时,应根据遗产的情况确定管辖,遗产中没有不动产且分不出主次的,由继承人协商选择由其中一个公证处管辖。

公证书的效力是很强的,在法律上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想推翻它是非常困难的。《民诉意见》第75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对本案来说,想要推翻这份公证书,只能考虑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5条第1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以及《公证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错误,应当撤销。”

根据上述规定,放弃继承权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所以1985年进行的公证,是否符合这个条件?如果不符合,那么可以申请公证处或其他机关撤销该文书。

技巧提示

继承人中办继承公证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共同申请有困难的,继承人可以委托其他继承人或他人代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申办。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权。

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2)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一般应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被继承人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死亡的,死亡证明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3)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或宅基地使用权证、记名股票等。(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一般由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根据其档案记载出具,证明的范围以继承法所确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限。(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6)其他有关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或证明材料。被继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要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等。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