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宣判前,原告审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由上述条文可知,原告在宣判前是可以撤诉的,只不过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许。
如果你不服法院的裁定,可以在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只不过胜算不大。因为判断是否准许撤诉,都是法院说了算。
当然,你的那位朋友涉嫌作伪证,按理说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不过,这还是法院说了算。
算了,这个朋友也要赔一笔诉讼费,还要冒着被罚款、拘留的危险,也不值。算你交友不慎。你自己也没受什么损失。如果有损失,可以举证并向法院另行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那你应该告他,做假证据,赔偿等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宣判前,原告审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这种情况法院是可以同意撤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