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影响原确定的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各地规定不同,有凭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有用人单位确定,满一年以及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有凭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有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省市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有争议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有参考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停工留薪期确认,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无关,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工伤复查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一年之后,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发生变化,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申请复查鉴定。复查鉴定不涉及之前已经确认的停工留薪期。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只会影响之后的待遇,不影响之前的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都不重新计发,何况停工留薪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