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律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能够为您解答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问题。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
它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一般来说,主要有两类劳动能力鉴定类型。
第一类为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和生活护理程度鉴定。其中,工伤(职业病)所致的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护理程度鉴定分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第二类为因病或者非因工受伤劳动能力鉴定。因病或者非因工受伤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两种。
gb/t16180——2006十级伤残中与手指有关的标准:
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
1
cm2
(注:
2
为平方)以上);
<,
br>手背植皮面积>
50
cm2
(注:
2
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手掌、足掌植皮面积>
30
%者;除拇指外,余
3
~
4
指末节缺失;
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足背植皮面积>
100
cm2
(注:
2
为平方);
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ii
度及
ⅱ
度以上者。
你的情况还未达到其中的任何一种, 评不到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