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以当事人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也为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