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1 实物地质资料服务研究已步入规范化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地质工作,产生了大量的实物地质资料。当时的管理模式是由各地勘单位建立岩心库,一些地质局和地质院校建立地质博物馆,保管资料设施简陋,技术方法落后,服务对象大多限于本单位或本系统,对地质资料的服务意识较为淡薄,基本不提供对社会的服务。对实物地质资料服务的研究工作开展较少。
2002年,国务院印发了《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明确提出了实物地质资料的概念“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岩矿心、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明确了实物地质资料服务的内容:“公开和利用”,并明确提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等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等”。
2003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明确了国家级和省级地质资料馆的服务职责“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当利用现代信息处理技术,提高地质资料的处理、保管水平,建立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网络系统,公布地质资料目录,开展对地质资料的综合研究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
2008年,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我国实物地质资料服务工作进入新的阶段。办法明确规定了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机构的职能“建立健全馆藏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并向社会提供实物地质资料服务”。
2012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57】),再次明确了“馆藏机构及受托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地质资料库房,依照相关规定对原始地质资料进行保管和提供服务”。
1.2.2.2 实物地质资料服务研究开始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专家翻译了部分发达国家的相关资料,对包括美国、澳大利亚、英国、荷兰等国家的实物地质资料服务情况进行了考察,并撰文介绍了这些国家实物地质资料服务的先进经验。如:任香爱(2013)发表的《中国与部分发达国家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政策与方法对比》,分析了发达国家与我国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的政策方法;刘凤民、任香爱、夏浩东等(2013)发表了《荷兰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概况》及《英国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情况及其启示》;陈新宇(2013)发表了《俄罗斯实物地质资料的管理与服务》及《国外地质资料管理服务特点与加强我国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的建议》。
1.2.2.3 我国各省和各行业实物地质资料服务研究开始起步
近年来,各省主管部门开始了实物地质资料服务研究。各省管理人员针对各省的不同情况,介绍了各省的服务现状及管理建议,对建立我国省级实物地质资料服务模式做出了探讨。如任香爱(2013)发表的《省级实物地质资料馆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建议》,乐艳莉、陈忠良(2011)发表的《上海市实物地质资料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建设》,李东风等(2013)发表的《建立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实物地质资料筛选分级标准的思考》,李卉、於顺然(2012)发表的《江苏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现状与对策建议》,张红、张美芝(2008)发表的《山东省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现状及对策》等。
各行业也根据行业的不同,对实物地质资料服务体系进行了探讨。如贾显英(2013)发表的《浅谈油田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的现状与对策》,岳玉山(2009)等发表的《地质岩心实物资料的标准化管理》。
1.2.2.4 实物地质资料服务研究内容由生产管理向公共服务转变
最初几年,实物地质资料研究的内容大多数属于实物地质资料的管理(即采集、汇交、库藏等方面),服务研究资料较少。近年来,实物地质资料研究的内容开始逐步转向服务研究转变。如:任香爱与张业成(2013)发表的《实物地质资料服务研究与产品开发的总体设想》,提出了开展我国实物地质资料服务研究的总体设想;高鹏鑫(2013)发表的《实物地质资料服务体系框架及其内部组合关系》,论述了服务研究的框架及体系内部各子体系的相互关系;本人(2013)也进行了探索性研究,发表了《实物地质资料管理与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初步探讨》。
从目前国内外研究情况看,存在以下问题:
(1)由于国情不同,还没有完全可以借鉴的国外关于实物地质资料服务的研究成果的成熟模式,需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服务体系。
(2)国内对实物地质资料服务的研究刚刚起步,近年来也取得明显的进展。但大多数可借鉴的研究资料属于地质资料的范畴,由于实物地质资料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服务研究还比较薄弱。
(3)目前国内的研究成果大多数偏重于对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的研究,对服务的研究比较薄弱。
(4)对实物地质资料服务的研究仅限于个别产品的开发和利用,还没有根据公共服务需求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