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重新伤情鉴定的问题

2025-03-09 09:55:27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回答2:

伤情鉴定原则上应该有告知的文书,即对方做出伤情鉴定以后有告知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对方,如果没有履行程序,这就有问题。
但如果在告知书上签字了,说明认可对方的伤情鉴定,这个比较麻烦了。再说你这个案子都到检察院了,下一步就是检察院诉到法院,追究责任了。所以现在应该去检察院问问谁管这个案子,咨询一下。

回答3: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