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定义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但是不满21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
发展
具有现代意义的陪审团制度发源于英国。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传入美国,并成为主要的诉讼制度。1635年,弗吉尼亚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大陪审团负责指控刑事案件的与调查犯罪,并决定是否给法院移送案件。在1641年,《马萨诸塞自由纲领》规定,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法官或陪审团审判。独立战争胜利之后,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开始分离,陪审团负责裁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如何适用法律。随后,陪审团权利载入了宪法第七条修正案。
现代
现代之后,美国对陪审团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首先是在陪审团组成人员上,逐渐对妇女和黑人开放,对性别和种族的排斥度降低。其次,历史上陪审团的人数是12人,改革之后组成人数可以根据各州的情况在6-12人间组成。再次,陪审团裁决原则上的变化。传统的陪审团裁决是全体一致通过原则,现在开始应用多数主义。通过改革,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得到了比英国更好的发展。据统计,美国每年由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占世界每年总案件的90%。
问题
尽管如此,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发展还是存在较多问题。20世纪以来有些州已经不再使用大陪审团,到1984年为止,保留大陪审团的只有20个州。而在小陪审团的运用上出现了辩诉交易的现象,陪审制度也常常被诟病影响了司法效率等问题,以致于理论上、实务上开始对陪审团制度的存废展开争论。
利与弊:
1、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防护堤坝。
2、是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保障,避免法官独裁。
3、是司法部门的避雷针;是法官们的防身盾。--如果出现法律偏移,偏离公正,法官们得以逃脱责任。
4、12个陪审员自身素质、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只是体现该社区的民意,较让人接受其观点。
5、耗费金钱,效率底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