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报和标价是要约,扫码和标价不一致以扫码为准。实际价格并未超过同类价格,乙想免费拿钱不可能。但如果乙认为甲的行为对自己有误导,可以要求退货,如有损失,因甲店存在过错,乙可以主张赔偿。至于乙主张甲是故意欺诈,证据尚不足以得出此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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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的海报和宣传单属于“要约邀请”,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2,属于“要约”行为,是甲方超市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消费者提出合同条件,希望消费者接受的意思表示。条形码商品的“身份证”,是为了区分商品类别,亦或是记账凭条,都不能起到明示价格的作用,只能以商品标价为准。
3,两次解释均无法接受。对要约邀请而言,行为人并非一概无须承担责任,行为人在要约邀请中有欺诈等违法行为时,仍然要承担合同法上的责任。就本案而言,甲超市要约邀请中承诺某类别商品价格低廉且商品标价属实低五角,但实际收费并未按照“标价”收取,属于消费欺诈行为。第二次将“只低不高”解释为低于或等于,属于“霸王条款”,当属无效。正常人应当理解为“低于”同行业售价,因此两次解释均无道理。
4,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销售者(甲超市)“退一罚三”,增加赔偿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消费者还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