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户籍所在地当地派出所提交相关证件即可开具曾用名证明。
需要准备的材料及注意事项如下: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如不方便提供原件,可提供复印件)
3、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手写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何种公证,本人签名,原件或传真件均可)。
4、申请人户籍所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用名证明;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登记的,可不用再出具证明。需提供原件。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一、个人身份证;
二、户口本;
三、过去使用过的曾用名的有关证件,如毕业证、学生证等。
四、填写更名(曾用名)申请表。
用名证明在你的当地派出所应该能开,正常工作日,到派出所去,走正常程序就可以了。不知道怎么做就直接问里面的工作证明。
但最好是能带上户口本、身份证什么的。 必要的话可能会叫你到街道办事处去开个证明。
每个地方可能要求会不一样,但是是能开到的。
当然你也可以先打电话给当地派出所问好,免得跑空路。
曾用名公证办事须知:
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39号)、《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
二、办事程序:窗口受理—公证员审核—主任审批—窗口办结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的户口薄或经查户口档案的户籍证明;
3、基层证明[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如曾用名未在户口簿上体现的须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内容为: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曾用名情况];
4、记载有曾用名(要证明的)的有关国内档案材料(如户口档案材料、婚姻登记档案、学历档案等)
5、申办曾用名公证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应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当地派出所办理即可。所需要的证件及程序:一、个人身份证;二、户口本;三、过去使用过的曾用名的有关证件,如毕业证、学生证等。四、填写更名(曾用名)申请表。
如果派出所给你开的那张户籍证明是电脑打印的,你在空白处手写是无效的。
曾用名证明派出所应该能开,也就是几句话加个公章的简单事情。
若派出所民警不作为,你可以直接找他们领导反映,比如所长。领导一句话,下面的工作人员也就给你办了。不要怕,自己的权利要注意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