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 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 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