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协定待遇,都有一定的条件,如必须是缔约方的居民纳税人,必须是股息、利 息等的受益所有人。为了既方便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又防止出现滥用税收协定的漏洞,国 家税务总局最近颁布了《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60号公告规定了非居民纳税人享 受协定待遇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有关资料,尤其是60号公告的10个附件,详细规定了非居民 企业应提交各种资料的详细信息。本文结合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对60号公告进行解读。主 要包括以下问题:
一、60号公告的变化及对影响
二、60公告的适用范围
三、协定待遇及当事各方的界定
四、享受协定待遇的方式:由审批到备案
五、享受协定待遇的证明资料
六、享受协定待遇有关情况的处理
七、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方式
八、有关报告表的内容和重点
(一)《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
(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A表)享受税收 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待遇
(三)《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B表)---享受税收
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条款待遇
(四)《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C表)---享受税收 协定财产收益、其他所得条款待遇
(五)《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D表)---享受国际 税收协定相关待遇适用
一、60号公告的变化及对影响
60号公告与被废止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国税发[2009]124号相比,有哪些变化, 对纳税人有哪些启示?
(一)60号公告的主要变化
税务总局在对60号公告的解释中,认为60号公告的变化体现在以下几点:
1、适用范围扩大
60号公告将适用范围扩大至税收协定的国际运输条款和国际运输协定。非居民纳税人享 受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待遇,适用统一规范的管理流程。
2、取消行政审批
60号公告取消了国税发〔2009〕124号享受协定待遇需要行政审批的规定,非居民纳税 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如实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或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提供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3、简化报送资料
为享受协定待遇,非居民纳税人提交两张表:《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 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此外,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有助于证明 其可以享受协定待遇的其他资料。
4、管理环节后移
取消事前审批,不是税务局放任不管,而是将管理环节后移,移到事后的监督检查。
(二)对纳税人的主要影响
基于60号公告的全部内容,尤其是其附件的内容,从纳税人的角度看60号公告,对纳 税人而言,至少有以下影响:
1、程序简化,风险加大
取消行政审批,对纳税人利弊兼备。有利的一面是,节省审批时间,便于及时享受待遇, 不利的一面是,由纳税人自己把握能否享受待遇,一旦判断失误,风险很大。
2、资料减少,内容增加
尽管只需要纳税人提交两张表,一张居民身份表,一张享受待遇情况报告表,但是享受 待遇情况报告表,又根据享受不同条款的待遇,分为4张表。而且每张表的内容,非常详尽, 几乎把目前与协定有关的法规,都体现在各自的表上,如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而 且表的内容,与纳税申报表有勾稽关系,一旦不合适,就可能影响享受待遇。对非居民纳税 人而言,为了享受协定待遇,减少潜在的风险,需要在准确全面掌握协定有关规定的基础上, 非常认真地填写各种表格。
总之,60号公告的出台,对非居民纳税人和其扣缴义务人是机遇与风险并存,简单与复 杂同在。
二、60公告的适用范围
60号公告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三个问题:
(一)适用的协定范围
尽管60号公告的标题是关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办法,但是60公告的适用范围不 限于税收协定,具体包括:
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 税收协定);
对外签署的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 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以下统称国际运输协定)。
(二)适用的非居民范围
60号公告适用的非居民范围,既包括非居民企业,也包括非居民个人。
(三)适用的税种范围
非居民的概念,仅限于所得税适用,因此,60号公告适用的税种范围包括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
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一般不是协定规定的内容,也没有 单独针对外国企业的优惠,谈不上协定待遇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