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某图书公司欲出版一本新书,便委托乙调查公司对该方面的图书做市场调查分析。双方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乙将调查到的信息以数据分析的形式交给图书公司,图书公司支付其2万元费用,先支付1万元,剩余部分调查完成后一并支付。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任一方违约,承担5000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图书公司暗中检查发现,该调查公司有欺瞒行为,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也不积极,因此可能导致最终的结果毫无意义。遂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其退还调查费,而乙却以图书公司无故解除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金。那么,图书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吗?
律师答疑
图书公司可以解除委托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尽管图书公司与调查公司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但这一约定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因此双方的这一约定无效。而对于调查公司要求图书公司承担违约金的要求,《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还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对于调查公司付出的劳动,图书公司如果能证明其存在欺瞒并由此导致调查结果无意义的话,则无须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法理荟萃
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尽到自己的责任,否则对方提出解除委托合同,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法律会给予处罚。
委托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如果互相没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办理委托的事项,委托人即可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无须征得受托人的同意。但是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赔偿相应的损失。受托人可以随时辞去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