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包括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有的是无过错责任,有的是过错责任。如你所提问题,不属于八种特殊侵权的内容,而是一般侵权。那么,如果行为人没有过错,即不属侵权行为,而应当为不具法律意义的事件。
那么,问题就在于甲是否具有过错。此处有两个词语需要斟酌,一为“不知”,二为“不断劝酒”。1、“不知”不胜酒力,是否属于应知而不知?这就要结合劝酒的程度。如果拼命的、过分的劝酒,那么,任何人都是顶不住的,那就不会管你知不知道,而是你应当知道,那就是过错,那就是侵权。这是从主观上来分析的。2、如上文所言,从客观上也可以判断劝酒者是否具有过错。也就是劝酒的程度。一般的饮酒文化所能接受的范围内,劝劝酒,起到助兴的作用,是正常的,不属于侵权。如果是过分劝酒,甚至是对方已经不胜酒力了还在劝,那么导致了对方酒精中毒的话,就是侵权。
此种情况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加害行为
所以构成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乙是成年人,对过度饮酒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应当有清醒的认识,而乙在明知醉酒会对本人身体健康乃至生命产生危害时,碍于情面没有控制饮酒,造成重度酒精中毒的后果,应负主要责任。甲虽然对造成张华酒精中毒不存在伤害的故意,但其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人体造成伤害仍不停劝酒以致乙酒精中毒,也应对乙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