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复纳税人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 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 票。
因此,只要该笔货物销售交易不属于以上情形,就可以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http://www.chinatax.gov.cn/2013/n1586/n1899/n1901/c139886/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