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男方去世后,男方的亲生子女无权成为女方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但是,如果女方在生前留有合法有效遗嘱,指定由男方亲生子女继承其全部或部分遗产,这则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该指定遗嘱应当得到执行。此外,还有两种比较特殊的情形,男方子女可以参与遗产继承的情形:
A、问题所涉的男女双方同居关系建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且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属事实婚姻的情形下,男方子女与女方形式实际的抚养关系,也就是说男方子女是女方形成实际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男方子女可以成为女方遗产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之一。
B、问题所涉的男方子女虽然不能成为女方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但是,其在女方生前与其共同生活,依照继承法有关规定,属于继承人之外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关系的人,依法是可以分给其适当遗产的。
2、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相互遗弃或虐待,继父母与接受其抚养教育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7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0条、11条、12条、13条、14条、15条、16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5条、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