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收益的处理

2024-11-26 03: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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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企业在进行递延收益处理的时候,应特别注意与此相关的所得税问题。根据《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1号)第一条: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该规定,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核算要求,企业在以后期间收到政府补助金额,如例1,在年度所得税汇总清算时,符合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条件时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企业在当期收到该政府补助金额,如例2,在年度所得税汇总清算时,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时需要确定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1:某粮食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每6个月下达的轮换计划出售陈粮,同时购入新粮,为弥补该企业发生的轮换费用,财政部门按照轮换计划中规定的轮换量支付该企业0.06元/斤的轮换补贴。该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需要在20X8年10月至20X9年3月轮换储备粮2亿斤(每月转换储备粮量相同),款项于20X9年3月收到。
(1)20X8年10月份应根据轮换量2亿斤和规定的补贴额0.06元/斤,确认其他应收款1200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12,000,000.00
贷:递延收益 12,000,000.00
(2)20X8年10月将补偿10月份的补贴计入当期收益
借:递延收益 2,00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贴利得2,000,000.00
(3)以后每月份的分录同(2),同时20X9年3月份收到政府补助金,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2000,000.00
贷:其他应收款12,000,000.00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首先确认一项资产和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递延收益。需要注意的是,递延收益的分摊的起点时“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递延收益分摊的终点是“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或资产被处置时(孰早)”,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报废、转让等),尚未摊销的递延收益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收益,不再予以递延。
例2:20X9年1月1日某企业收到政府450万元财政拨款用于购买科研设备1台。企业于1月29日购入该无需安装的设备并交付使用,实际成本480万元,其中用自有资金30万元支付。该设备使用寿命10年,直线法计提折旧,无残值。8年后的2月1日出售该设备,收到价款120万元。
(1)20X9年1月收到财政拨款
借:银行存款 4,500,000.00
贷:递延收益 4,500,000.00
(2)20X9年1月29日购入该设备
借:固定资产4,800,000.00
贷:银行存款 4,800,000.00
(3)自20X9年2月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提折旧,分摊递延收益
借:研发支出40,000.00
贷:累计折旧 40,000.00
借:递延收益 37,500.0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37,500.00
(4)8年后的2月1日出售该设备,同时转销该递延收益余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960,000.00
累计折旧 3,840,000.00
贷:固定资产4,800,000.00
借:银行存款 1,20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960,000.00
营业外收入240,000.00
借:递延收益 90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 9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