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未单独将重体力作为详细条款规定,但是有关于保护女职工规定: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分绝对禁忌从事的劳动和相对禁忌从事的劳动。绝对禁忌从事的劳动是指凡是女职工均不能从事的劳动;相对禁忌从事的劳动是指女职工在某个特殊时期不能从事的劳动。 根据《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分:绝对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四类。
(一)绝对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四种作业: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1)矿山作业是指在开采矿石或生产矿物原料的场所作业,矿山包括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建材矿和化学矿等等;(2)井下作业是指油田勘探开发过程中保证油水井正常生产的技术手段。井下作业内容主要有油水井维修、油水井大修、油层改造和试油。
(3)体力劳动是指主要依靠人的身体器官从事的劳动,其能量受到劳动者生理界限的限制。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也分四类: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重体力劳动是指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1983年,国家标准局发布了国家标准GB3869—83,把体力劳动按强度进行了分级,共分为Ⅰ级轻体力劳动、Ⅱ级中度体力劳动、Ⅲ级重体力劳动、Ⅳ级很重体力劳动共四个级别。
1997年,国家标准局对标准进行了修改,重新发布,现行标准是GB 3869-1997。
常见职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表:
I(轻劳动)
坐姿:手工作业或腿的轻度活动(正常情况下,如打字、缝纫、脚踏开关等);
立姿:操作仪器,控制、查看设备,上臂用力为主的装配工作
II(中等劳动)
手和臂持续动作(如锯木头等);
臂和腿的工作(如卡车、拖拉机或建筑设备等运输操作);
臂和躯干的工作(如锻造、风动工具操作、粉刷、间断搬运中等重物、除草、锄田、摘水果和蔬菜等)
III(重劳动)
臂和躯干负荷工作(如搬重物、铲、锤锻、锯刨或凿硬木、割草、挖掘等)。
IV(极重劳动)
大强度的挖掘、搬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