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作如下修改: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