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2025-01-06 0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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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有些合同如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则一般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个要素: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回答2: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6条之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形式条件有: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回答3:

1.适用双务合同之中2.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的3.双方双方所负债务已届清偿期4.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未按照约定履行5.对方当事人对待履行具有可能性,如果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则应该变更、解除合同或追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