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意思是A(实际出借人)以B(出借人)的名义出借给C,并写了借据,在收回借款时A在借据复印件上签写了收条,A写收条这一行为能否证明A是实际出借人?
对此,一,实际出借人是出借物的所有权人或实际持有人,上述所说的B是中介方或代理人等不属于有权出借的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A为实际出借人;二,收条所写需能证明A是实际的出借人,仅仅是本人已收某某款,特此立据不足以证明是实际出借人,是否在借据原件上签收并不影响该事实认定。
以上为本人意见,可供参考。
法律上认定事实,不是看哪一个情节,而是要综合来看的。就你所述情况而言,通常情况下,借款人不会把钱随便给他人的,所以签收款项一方通常应视为出借方。
如果收条明确收款人是代他人收取的,另当别论。 问题还是太简单了,需要进一步细节。
只要本人签字了,可以算的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