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临时的,以后并不的算长期从事修理修配业务,且税率又一样的,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具体还得看当地的税务部门规定。
公司只是临时发生维修业务,并不打算长期从事该业务,为减少企业办事手续,有的税务机关规定:如果超经营范围业务的税务与经营范围内的税率一致的,该业务只是临时性业务,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经常性业务,或以后打算长期从事,企业应当办理变更经营范围后开具。但也有的地方税务机关要求企业不能超经营范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后方可开具。所以开之前最好先问下公司的税务专管员,这样能够更好把握当地的税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合法取得,且与自己名义开具,接受维修劳务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中的三条规定,接受劳务方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这个问题包含两个方面内容:
1、需要确认经营业务是否超出工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即判断是否违规。
2、如已超出经营范围,那么所开具发票则属于没有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否则的话,题目所言操作则无问题。
但是,对于申报纳税的话,以实际营业项目计缴增值税,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税行为并无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