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套住房契税是否要交?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减免?

农村户口在城市首次购买是否免税?
2024-11-24 03:43:18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子成为人们必不可少的物质需求。当你在第一次购买住房时是否存在这样的疑虑,比如首套房契税可以减免吗?如果可以,它的申请条件有哪些呢?

首套房契税是否可以减免?

相关部门发布文件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对于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个体(家庭成员主要包括购房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在90平方米或以下,征收契税时减按1%的税率;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征收契税时减按1.5%的税率。

对于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个体,90平方米及以下的面积,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9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首套房契税减免申请条件:

1.由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2.土地以及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但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可以免征契税。

3.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城镇职工,在本市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可以免征契税,超过的部分,仍应该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由于原住房未达到本市规定标准面积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视为第一次购房。

4.对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合同期满的售后回租,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5.用于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并代政府在该土地上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计税价格应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6.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相应地扩大,被投资公司无论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都不会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7.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到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到原经营者名下,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到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到原合伙人的名下,免征契税。

以上就是我们对有关首套房契税是否可以减免以及申请条件的介绍,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并能及时解决疑虑。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1-12,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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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

没道理,农村不让建房,在城里买首套房还得交税,

回答3:

除了拆迁安置,都要交

回答4:

《契税管理规定》第七条免税规定:   
(一)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二)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三)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本市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因原住房未达到本市规定标准面积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视为第一次购房。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购房必须缴纳契税,二手房和商品房都一样。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
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⑵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⑶房屋买卖:
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⑴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⑵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⑶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纳税。
房屋赠与赠与方不纳土地增值税,但承受方应纳契税。
房屋交换在契税的计算中,注意过户与否是一个关键点。
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回答5:

  首套购房契税征收方式(以家庭为单位):90㎡以下为个人居住首套房缴纳为1.5%,为家庭唯一住房缴纳1%。90-140的全部是1.5%。140㎡以上的3%。二套房全部3%。
  房子除了安置房和回迁房之外,还有可以减免的方法!
  下边是国家关于契税征收的暂行条例:
  一、加强减免税的管理,严格契税减免的审核批准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屋土地所在地财政征收机关或规定的财政征收机关书面提出减税、免税申请,并按征收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征收机关在严格审核后办理减、免税,并向纳税人出具减税、免税证明(样式附后)。个人10万元、单位50万元以上免税的办理须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房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二、房地管理部门和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共同做好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各级房地管理部门对于财政征收机关健全征收台帐工作每月定期需要查询的涉及每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中有关承受人、面积、价格等与契税征收有关的资料要给予积极支持,对反映交易情况的年月报表,每月终了10日后及时予以提供。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完善契税征收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征收台帐,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资料。

  三、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做好税收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县财政征收机关和房地管理部门要对契税征收工作进行检查。根据房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情况,对1997年10月1日后契税征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在征收工作中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范围而造成税款应征未征现象及是否按级次办理税款入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以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各区县在10月底前将检查结果书面报送市财政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1月1日后市财政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组成联合检查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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