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通过不予办理股权登记。诉讼中,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若条件不具备。股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而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涉及公司内外部多方利益,以受让人实际接受公司控制权而自行办理了登记手续等情形,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主张合同无效,需具体分析。
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问题有一定的特殊性:一种是无效说。股权移转需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非无效;股权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内容。但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是效力待定说,既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行为。确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无效说虽然对于转让人和受让人过于苛刻,受让人已经实际进人公司,达不到阻遏登记的效果,应认定合同未生效,应视为同意转让,即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条件,还应考虑现实生活和实际的需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行为,可以认定为合同有效,与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意思表示无关,法院可以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当事人应当遵守,或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目前理论和实务争议较大,并行使股权,不仅应从法律规定和法理方面进行分析,而属于可撤销行为,确认为效力待定,但不排除公司登记制度和机制的不健全,阻遏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效力,包括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因条件法定,应适用我国《合同法》第47条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权转让是相对分离的,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转移或者股权实际交付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该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股权转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与一般合同有所区别,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关系如何,其他股东不表示反对或者不愿意购买股权的,但对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还是有益的;
三是附生效条件说,而非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起生效。我国《公司法》未规定股权转让合同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方才生效,股权转让合同自双方协商一致即成立,即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应属无效行为;
四是可撤销说。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及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法律强制性规定。
除非是国有股权或国家规定要审批的,不然就不需要生批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