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执行期满未逾5年是刑满释放之日起5年。
一个人5年前因财产性犯罪被判了1年的有期徒刑,他现在不能当董事。
具体这样说。我2005年1月1日 因贪污被判刑1年。我服刑1年,2006年1月1日出狱。那么我到2011年1月1日,才有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这样应该是你讲的6这个点了。法条是讲这5年内不能担任。所以是一个时间性限制。 不能说你刚捞了把钱,进去了。出来我就给你另一个地儿,让你继续捞。5年可以算是个反省期吧。而且不能因为某人一次犯错,禁了他终生吧。所以得有这么段时间。立法者给了个5年。为什么不是6年,不是4年?这我说了不算。把5年的限制往大了扩也可以。那样就意味着对犯错误的某人后果重些。冷静期长些。
(3)在说这个。亲爱的提问者。你都说了。负债累累,还长期。刚上任3个月就倒。这里当然没有他的个人责任了。只是个运气不好问题。有人会因为运气不好被罚么···这个纯不涉及那个3年问题。 嗯。如果假设他有个人责任的。那么这个人现在不能担任以上人员。
(4)对、未逾三年。 “逾了”就可以当了。~~希望你整明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