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学校意外伤害赔偿怎么处理?

2024-12-11 19: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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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建议协商处理,协商不了的 可以起诉求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由侵权人的监护人赔偿,校方未尽到管理责任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非本意的

即预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行道树倒下等情况。 有些意外事故是应该预料到的,但由于疏忽而引致的,如在停电时未切断电源修理线路,因不久恢复供电而触电身亡。以上这些均属于意外事故。凡是故意行为使自己遭受伤害,如自杀、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事故。

外来原因造成的

指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食物中毒、失足落水。

注意:疾病所致伤害不属于意外事故,因为它是人体内部生理故障或新陈代谢的结果。

突然发生的

即意外伤害在极短时间内发生,来不及预防,如行人被汽车突然撞倒。铅中毒、矽肺等职业病虽然是外来致害物质对人体的侵害,但由于伤害是逐步造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不属于意外事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回答2:

回答3:

在本案中,校方是不需要赔偿的,因为对您儿子的伤害并不存在过失或者过错的情节。如果保险公司的赔付仍然不能负担您儿子的医药费,对方监护人应当承担剩下的赔偿部分。

回答4:

由侵权人的监护人赔偿,校方未尽到管理责任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回答5:

如果是上课过程中发生的事情,则校方负有管理不力的责任,对方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校方承担次要责任。
如果不是上课过程中发生的事情,除非校方负有管理不力的责任,否则对方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校方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