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写D/A)
承兑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银行即将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由于承兑交单是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之后,即可取得商业单据,凭以提取货物。所以,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承兑交单是出口人先交出商业单据,其收款的保障依赖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物与贷款全部落空的损失。因此,出口人对这种方式,一般采用很慎重的态度。
(四)托收的性质及其利弊
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按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并不承担对付款人必然付款的义务。如进口商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出口人则可能收不回或晚收到货款。在进口人拒不付款赎单后,除非事先约定,银行没有义务代为保管货物。如货物已到达,出口人还要承担在进口地办理提货、交纳进口关税、存仓、保险、转售以至被低价拍卖或被运回国内的损失。在承兑交单条件下,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手续,即可取得商业单据,凭以提取货物;出口人收款的保障就是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所以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更大。跟单托收对出口人虽有一定的风险,但对进口人却很有利,不但可免去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手续,不必预付银行押金,减少费用支出,而且有利于资金融通和周转。由于托收对进口商有利,所以在出口业务中采用托收,有利于调动进口商采购货物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促进成交和扩大出口,故许多出口商都把采用托收作为推销库存货和加强对外竞销的手段。
(五)使用托收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为了加强对外竞销能力和扩大出口,在我国出口业务中,针对不同商品、不同贸易对象和不同国家与地区的贸易习惯做法,适当采用托收方式是必要的,如运用得当也是有利的。为了有效地利用托收方式,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调查和考虑进口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成交金额应妥善掌握,不宜超过其信用程度。
2.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条例,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而造成损失。
3.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惯例,以免由于当地习惯做法影响安全迅速收汇。
4.出口合同应争取按CIF或CIP条件成交,由出口人办理货运保险,或投保出口信用险。在不采取CIF或CIP条件时,应投保卖方利益险。
5.对托收方式的交易,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时催收清理,发现问题应迅速采取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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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交单(D/A,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这也属于托收方式。由出口商开具汇票(draft)连同装运单证通过银行托收。进口商只须承兑汇票即可取得单证,待汇票到斯时再付款。采用这种方式,出口商所担风险较大。如果进口商取得货运单据后,到斯拒不付款,出口商要遭受货款两空的损失。只有出口商非常信任进口商资信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承兑交单,是托收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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