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属于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是指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而通过法定程序向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寻求帮助,司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的行为。
行政诉讼是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手段寻求救济,人民法院通过裁判的方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诉讼属于司法救济。
行政救济是指当事人不通过司法机关,而直接向行政机关寻求帮助,行政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的行为。
“有权利(力)必有救济”、“有侵害必有保护”。 现代 行政法治要求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所造成的侵害必须予以 法律 上的补救,这就是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对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所造成的损害给予补救的法律制度总称,即行政救济是对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制度化的救济。①行政救济以是否由行政机关实施救济作为标准可分为行政内救济和行政外救济。②行政内救济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救济,在我国包括行政复议、信访、行政仲裁等,主要是指行政复议。行政外救济包括诉讼救济和立法直接实施的救济以及立法机关或其他机关已经形成制度的其他救济途径,在我国主要是指行政诉讼。
对行政争议采取诉讼途径进行救济符合现代法治 社会 国家权力分工基本原则的要求。对纠纷的解决权和救济的给予权应属于司法机关司法权的 内容 。设立行政诉讼制度直接体现了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其含义是指对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一切情形都应当设置司法的救济途径,使权利在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的或间接地通过司法的途径获得救济。但由于现代社会的 发展 ,行政权力逐渐扩大,立法逐渐将一些司法裁判权赋予行政机关。即使是在严格实行三权分立原则的国家,立法上和 理论 上也尽量在保留司法对行政裁决权的最终的控制和监督的前提下,逐渐将对行政纠纷的裁决权和救济的给予权交给行政机关。“尽管有三权分立的迂腐教条,向行政机关授予审判权却一直没有中断过。复杂的现代社会需要行政机关具有司法职权,是这种授权不可避免。”③随着现代行政法的发展,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通过行政程序解决行政纠纷和实施行政救济。将行政内救济作为行政诉讼必经或可能经过的诉前程序,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经验。世界许多国家都有与我国行政复议相同涵义的制度。
司法救济,行政复议才是行政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