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重庆忠县农转非土地补偿标准 ,宅基地补偿标准,我在重庆主城买房安置补偿费是多少?谢谢回答问题!

2024-12-16 19: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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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忠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承包地
退出补偿与利用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合理补偿原则。应当给予退出农村承包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合法权利。
(四)统一管理原则。退出的农村承包地应当由村、社集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则。农村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指导村、社(组)切实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工作。
第五条 县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退出的承包地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
(二)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本乡镇、村的退出承包地后的补偿、整治及管理、利用工作;
(三)通过贷款、财政投入资金、财政周转资金等渠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承包地退出的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承担承包地退出后补偿与利用工作。也可接受委托承担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的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的具体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做好退出承包地的管理与利用工作。
第六条 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量力而行,引导、鼓励、扶持社会资本参与退出农村土地的整治、流转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支持和鼓励城市工商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农村退出土地的利用效率。

第二章 退出和补偿

第七条 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细则规定的农村承包地退出对象。
第八条 转户居民可按有关规定流转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按本细则规定自愿退出并获得补偿。
第九条 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承包期内(2028年止)剩余年限和年平均流转收益标准给予补偿:
(一)农村居民自愿转户并退出其承包地使用权和承包权给予一次性补偿(附着物不予补偿)。
(二)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承包地时获得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承包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承包地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三)承包地(含自留地)的补偿标准:
承包地(含自留地)退出按每年600元/亩补助。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整户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全部承包地的,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按“征转分离”的有关规定办理农村土地征收手续,按照同时期征地政策给予补偿安置后,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第十一条 转户居民退出承包地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的程序办理:
(一)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户口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退地申请:
1.自愿退出承包地申请表;
2.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
4.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5.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对农户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清理,承包地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面积为准,自留地以实际丈量为准,承包地证上面积加上自留地实测面积为补偿面积;并登记造册、计算补偿费用,在所在村民小组(社)张榜公布后由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县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管理部门签订《自愿退出承包地协议》。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自转户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年。
乡镇人民政府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自愿退出承包地协议》、补偿清单和其他申请材料转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承包地经批准退出后,转户居民应按照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及时上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同时获得退出承包地的补偿费。
退出承包地后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依法予以注销。
凡协议约定了转户退地过渡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并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转户退地过渡期内,转户居民不得转让、出租和改变承包地的用途、现状等,只能交归村社集体另行发包,确保承包地不撂荒。
第十二条 转户居民承包地的退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农户退出承包地时,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应包含退出承包地的事由、退出承包地的面积、全体家庭成员是否同意放弃承包经营权等内容,并同时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县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二)退出承包地的农户,应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自愿退出承包地协议》。
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承包农户户主姓名、承包人口及其姓名;
2.退出承包地的地块、坐落、面积;
3.补偿方式及金额;
4.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三)集体经济组织应对退出承包地及其补偿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退出承包地的补偿,首先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集体经济组织确实不能出资的,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可用县筹集的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支付。
(五)由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支付退地补偿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退地农户的退地申请书、退地协议、相关退地事由及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真实性及是否符合退地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方可向退地农户支付补偿费。
(六)退出承包地并获得补偿后,退地农户应交回或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交回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请求发证机关注销。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收回或注销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况书面告知县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管理部门。

第三章 利用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通过对田、水、路、林、村、房的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
第十四条 退出的承包地其所有权和用途不变。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退出承包地的管理、整治和经营利用,防止土地撂荒。
退出承包地零星分散的,可以通过承包地置换等办法使其相对集中连片,并积极引入城市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提高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五条 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偿退出的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统一经营使用,通过流转等方式筹措土地补偿资金或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第十六条 由县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支付补偿费的退出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应与县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管理部门签订托管协议,由县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管理部门对托管的承包地组织流转或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流转收益用于归还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退出承包地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出资补偿的,集体经济组织应与县土地储备中心签订托管协议,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退出的承包地已经流转的,在变更转出方后原流转合同继续实施。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偿的,其流转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或新的承包人。由县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或县土地储备中心垫付补偿的,其流转收益用于归还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或县土地储备中心。

第四章 监管

第十八条 土地、农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承包地退出补偿、利用及资金使用的监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退出承包地使用情况的监管,防止撂荒并负责调处承包地退出纠纷。
第十九条 擅自将退出的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有关当事人违反本细则规定,以隐瞒、欺骗、编造等手段获得补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转户居民退出的承包地补偿不到位、不及时或有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侵犯转户居民和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土地、农业、财政、监察等主管部门及县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管理部门、县土地储备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应分设并公开举报监督、政策咨询电话和公众信箱,接受社会公众咨询并监督承包地退出、补偿、整治与利用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0年11月9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农委负责解释

回答2:

你去看忠府发[2010]144号与145号文件,那上面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