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公司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虽然你08年和集团公司签订合约,但是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再和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子公司法人代表和集团公司一样,但是在法律上仍然视同是两家公司,两个法人。这两个法人,仅仅法人代表是同一个人而已,彼此在法律上仍然是独立行为人。
问题二:集团公司已经算比较厚道了,给你三个月经济补偿金。因为在法律上来看,你和集团的劳动合同在09年就已经解除。子公司不管什么原因解散,公司本来只需要给你09,10年这两年的劳动补偿,也就是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就完全合法了。集团公司愿意从08年开始给你补偿,所以给你三个月补偿金,已经算很好了。劳动合同法对实施之前的合同,并没有追溯权利和规定。也就是所有的规定都必须在08年1月1日起才生效,包括经济补偿金也一样。集团公司承担子公司合同的责任,提供你从08年开始到10年年底的应得三个月经济补偿金,已经完全合法了。你即使提起仲裁,还是会败诉的。
1 如果公司在改签劳动合同的时候你也是同意的,就不违规。
2 经济赔偿金的标准是: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乘以你的月平均工资(从终止劳动合同的那个月起向上推12个月,算平均工资),不足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算,6个月不足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算。
1 虽然公司让你们签的合同期限变短,但是你们如果当时已经签字的话就没办法了。
因为相当于变更合同。
除非你们能证明当时签合同是单位逼你们的。
2 你是2001年进的集团,而且这几次变更合同都不是因为你的原因,所以你的工作期限是连起来计算的。也就是9年。所以最少有九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至于你说的赔偿金,我不明白你的意思,如果单位正常和你中止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赔偿金的。
一般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是劳动者一再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超过两次以上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做法就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