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表现不同:
(1)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帐目等手段,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
(2)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
2、性质不同:
贪污罪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3、针对对象不同
挪用公款罪;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贪污罪: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时间区别
挪用公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扩展资料
1、《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同时,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
2、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贪污罪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挪用公款罪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如下:
(一)违法主体不同。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公务人员或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运营国有钱财和产业的人员。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公务人员。也就是说贪污罪主体范围大于挪用公款罪。
(二)行为人的认识不同。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能否具有合法占有公款的成心和目的。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成心,但是内容不同。挪用公款罪是合法占用公款,目的在于合法获得对公款的掌控权。贪污罪是合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在于合法获得公共财物的一切权,即意图永远地合法占有公共财物。
(三)两者进犯的客体不同。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在客体上都进犯了国度打工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两者的区别也是分明的。贪污罪进犯的是公共钱财和产业一切权中的占有、运用、收益、奖励权四种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进犯公款的占有、运用和收益权。贪污罪进犯的是公共钱财和产业的一切权,而挪用公款罪仅进犯的是公共钱财和产业的运用权。
(四)客观行为方式不同。
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运用并吞、偷盗、骗取等办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私自决议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诈骗手法,但普通不采用并吞、偷盗、骗取手法。贪污罪是国家打工人员或许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运营国有钱财和产业的人违法而挪用公款只能是国度打工人员。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占用公款,而贪污罪是不合法占有公共财物。
扩展资料:
贪污罪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挪用公款罪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参考资料:探讨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之区别—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贪污罪—百度百科
挪用公款罪—百度百科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1、 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
两种犯罪虽然都侵犯公共财产权,但侵犯程度不同,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2、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判断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3、 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
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帐目等手段,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在挪用公款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会在帐面上留下痕迹,甚至会留下借款凭证,没有平账举动,因而通过查账能够发现公款被挪用的事实。
拓展资料
一、贪污罪定义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挪用公款罪定义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挪用公款罪;百度百科:贪污罪)
1、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2、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贪污罪和挪用公款在客体上虽然都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也是有区别的,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四项权能,而挪用公款仅是侵犯了公共财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3、客观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账目等手段使公共财物已被侵吞的状态难以被发现。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是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的手段。
4、主观故意不同,贪污的主观故意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公款的所有权即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日后不准备归还公款,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使单位丧失公款的所有权,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是暂时性的取得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打算日后予以归还公款,对公款的所有权没有占有的意图。
扩展资料
贪污罪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挪用公款罪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参考资料:探讨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之区别—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贪污罪—百度百科
挪用公款罪—百度百科
什么是贪污罪?什么是挪用?两者区别何在?
两者的手段、目的都不相同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的行为。虽然两者都是特殊的主体,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但贪污是永久地占有,挪用公款却是暂时性地占有;贪污实现了财物权的转移,而挪用并没有转移财物手所有权,只是暂时占有公款,以达到使用和收益的目的;贪污是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达到目的的,而挪用公款一般都为擅自私用公款,没有、也不必要采用贪污所实施的手段。虽然两罪同属“贪污受贿罪”这类大罪里,但由于这两个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一样,所以贪污罪的最高刑可判死刑,而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