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地方政府的领导;2、上级教委的领导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5号)
第二条 主要职责 国家教委是国务院主管全国教育事业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全国教育发展战略和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重要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研究教育理论等。
(二)研究制订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指导、协调教育规划、计划的实施。
(三)综合管理全国的基础教育、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等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区、各部门有关教育的工作,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
(四)参与国家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方案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并根据其基本精神和要求,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的改革,理顺教育内部和同外部的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科技体制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制及运行机制。
(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教育经费“两个增长”的原则,监测各地贯彻“两个增长”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委制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法规,归口管理国外对我国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教育系统劳动工资及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
(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美育工作、国防教育工作。
(八)归口管理全国的学历教育及其考试工作,规划、指导大学后继续教育工作、成人自学考试工作、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九)改革高校的招生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专业学校以及研究生层次的招生指导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改革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制度,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计划。
(十)组织高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并协调实施,规划、指导并推动教育系统的自然科学研究、发展高新技术及科研成果转化工作,规划并指导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
(十一)归口管理教育系统对外交流,负责出国留学人员、来华留学人员等工作以及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负责实施教育对外智力开发援助计划。
(十二)规划并管理国家教育管理情报、统计资料及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工作。
(十三)管理委属高校和委属企事业单位,指导有关的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考核任免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十四)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按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