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户口是汉族,孩子的户口是少数民族,转移到妈妈户口还是少数民族。户口的迁移不会影响户口上的民族(不会变),户口上的民族可以申请修改。
一、申请修改民族条件:
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不能再向上追溯(隔代追溯),更不能横向攀联。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者(含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并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或母应以自己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申请更改子女的民族成份。
2、年龄已满十八岁未满二十周岁,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子女本人应以父或母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申请更改民族成份。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3、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数民族,子女本人与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一致的,不受年龄限制,可申请更改本人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得申请更改各自的民族成份。
5、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
6、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国籍后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二、申报修改民族材料:
(一)书面申请(要求写明更改理由)。
(二)有关民族身份的有效证件:
1、申请更改人及其父母的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或户籍证明信、户口迁移证;
2、申请更改人父母的结婚证和申请更改人的出生证,或者能证明申请人与更改民族成份依据的父(母)子(女)的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3、因收养关系申请更改的,还应当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明书;如果是1994年以前的公证收养,应当提供当时的收养公证书。
(三)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要求写明申请人和申请更改人之间亲子关系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三、修改民族办理程序:
(一)更改民族成份:
申请更改民族成份的公民个人,持书面申请和有关民族成份的有效证件,以及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到更改人户籍所在辖区的县级民族工作部门(或负责民族事务工作的部门)填写全省统一的民族成份更改申请表(在市民宗局网站自行下载或在当地民族工作部门免费领取)。有关申请材料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州民委审核,市、州民委审批后发放民族成份更改证明书。申请人接到民族成份更改证明书后,持证明书和有效证明材料到更改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证中心办理更改民族成份的手续。
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到省民委办理有关手续。
(二)公民民族成份更正:
公民民族成份因户籍迁移、人口普查、户籍登记变动等因素发生民族成份登记错误,申请更正民族成份的,不受年龄限制。申请人应当依照更改民族成份的程序,向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族工作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现有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或户籍证明信)、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登记错误的情况证明、原登记为正确民族成份的户籍登记记录(原始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等)。
四、办理时限:
民族工作部门按季度对更改、更正民族成份申请者进行审批。
1、县(市)级民族工作部门每季度第二个月下旬将审查核实符合更改条件的,填表汇总与证明材料一起上报市(州)民族工作部门。
2、市(州)民族工作部门每季度第三个月上旬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审批后盖证明专用章、发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