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比部审计特征主要表现在: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比部的司法体制,即隶属关系属刑部管辖;二是统治者已认识到了审计监督的重要性,审计监督的内容较为广泛;三是比部机构及其吏员的职位级别不高,职责与赋予的权力不配比,限制了审计作用的发珲。这个时期赋予监督职能的机构还有御史监察制度,在三省六部外垂直行使其纠察权,其地位显然高于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