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这种没法什么都按条条框框去讲,既然已经通知你自己递交离职申请,也算是给你面子了,所以递交就行了,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有本事你怕没事做么,工资一般都不会赖你的
工资不用害怕,敢少你去劳动局告,一般是离职当日结算清楚,在发工资日发放到位!
自认倒霉吧。
ktjtjmt@mwjgkpjmwj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