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度体罚,是教学的必须
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中的罚通常有三种:惩罚、体罚和变相体罚。由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威胁学生身心发展,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均有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体罚学生,家长亦不得过分体罚孩子。
“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没有权力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力,而且是一种义务。”但惩罚教育实施不当,很容易演变成体罚。如果说惩罚是职责赋予老师的特殊权力,那么体罚是教师职业道德所不允许的,应该坚决抵制。
惩罚的特征:
惩罚是借助外力征服、改变人的思想,通过“罚”而达到“惩”,通过“惩”而达到“变”。惩罚是对受教育者的错误行为给予否定性的评价,并使其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一定代价的教育手段。惩罚是一种教育手段,只是教育中的一环。
怎样正确对学生或孩子进行惩罚?
1,提前约定(至少是默契),哪种行为会受到何种惩罚,如果再犯又是什么惩罚,如果屡犯又是什么惩罚。2,学生或孩子犯错后必须搞清事情的前因后果。3,必须明白被惩罚者的状况,即心理状况和身体状况,前者关系到惩罚能达到的效果,后者关系到学生或孩子的身体健康。4,必须有一个惩罚的预案,即要知道惩罚的标准、可能导致的后果、施行惩罚的流程。5,惩罚结束后应该跟进观察,惩罚达到目的没有?
6,施行惩罚时一定不要生气,绝不能在愤怒情绪的控制下施行惩罚,否则惩罚就会演变成体罚。
体罚、变相体罚的特征及危害:
体罚往往是是教育者泄愤的渠道,受教育者经历体罚后除了增加反感、不屑或是精神受损外没有任何益处。体罚和变相体罚对受教育者的身心健康有极大的伤害,在生理方面,可能使受教育者致伤致残,甚至导致死亡;在心理方面,使受教育者变得恐俱,缺乏安全感,并摧残受教育者的心灵,扭曲其的人格,损害受教育者的尊严,窒息受教育者的思想。
体罚的类型:
1.情绪冲动型
学生或孩子不听话,老师或家长批评他,他竟然顶嘴,老师或家长顿时怒火中烧,本能地一巴掌打过去。这类体罚的目的不是为了教育,纯粹是情绪冲动的结果,很容易失手对学生或孩子造成较大的伤害。
2.打击报复型
这种体罚,是教师或家长所谓的“尊严”被学生或孩子伤害了,丢了面子而采取了暴力行为。教师或家长的主观目的是很明确的,不是为了“教育”,而是为了求得自己心理上某些的满足和怒气的发泄。
3.武力震慑型
有人认为“鞭子本姓竹,不打书不读”,“不打不成才,一打分数来”,一旦有学生或孩子出了差错,他们就会使用“武力”来解决问题。此时的学生或孩子大都不是敬畏,而是害怕,武力只是在表面上简单地掩盖了“问题”的存在,实际上有可能加大了“问题”的严重性。
4.敷衍应付型
此时,教师或家长已不再考虑体罚是否有效,反正只要学生或孩子出了难以处理的“问题”,就罚,罚过之后就算是把“问题”处理完毕了。
5.苦闷发泄型
此种类型的体罚,既有教师或家长情绪冲动的成分,更有教师或家长心情忧愁压抑的成分。学生、孩子因某种可以理解的原因犯了一个小错误,要是在平时,完全可以接受,提醒一下,以后改正就好了,如果恰巧碰上教师或家长情绪糟糕、心情郁闷,这一个小错误,莫名其妙地遭到一顿“体罚”,学生、孩子就这样受到了严重的伤害。
6.巧“罚”助育型
有人认为,只要通过自己艺术地处理,有技巧地把“体罚”融入教育,就能让学生或孩子体会到教师或家长对他的好,从而被“罚”得心服口服,以至解决了存在的“问题”。但这样“体罚”一般是很难把握的,一不小心就会事与愿违,就成了真正的体罚了,会造成无法挽救的伤害。
体罚与惩罚的区别:
可以从“目的”和“度”两个方面区分惩罚和体罚。
体罚与惩罚的区别不仅仅在于是否打了孩子,而关键在于是否在身体或心理上伤害了孩子。体罚,是一种带有发泄性的恶意的责罚。其动机和目的都是为了发泄私愤,而不是教育学生。因此它对学生会造成严重的伤害。
惩罚,是一种爱学生、爱孩子的情感倾向和善意的教育方式,是适度的责罚。其动机和目的都是为了让学生、孩子明白道理,改正错误,让学生、孩子明白必须为自己的错误言行付出相应的代价。
惩罚与体罚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一,出发点不同。惩罚是一种能促使学生、孩子吸取教训以更好地健康成长的教育手段,是在受教育者身心能够承受的前提下,以尊重、关爱、帮助受教育者认识并改正错误为目的,对受教育者问题行为进行强制性纠正的教育措施,能对受教育者起警戒和教育作用;体罚则破坏了教育的意义。第二,依据不同。前者实现的依据是教育管理制度,后者则是教育者个人情绪化的行为,缺乏教育的依据。第三,性质不同。惩罚是在尊重受教育者的基础上对受教育者行为和精神上的具有教育意义的处罚,是一种必要的合理合法的教育方法;体罚是一种触及皮肉或伤其筋骨、对受教育者生命健康权的恶意侵犯,是违法行为。第四,罚的程度不同。譬如在学校里,如果对学生的迟到、早退、上课走神、逃避参加集体活动等行为,老师在屡次教育无效的前提下,适
当 地
对学生进行诸如罚站、罚跑、写检查、抄课文、打扫卫生等一类的惩罚性教育,就不应算作体罚。如果因为学生经常抄袭他人作业而思想教育的基础上罚他重做一次或两次的作业,应该都是合理的范围。但是若罚重做整本的就无疑属于体罚了,因为这样做会大大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