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包括哪些?

2025-04-13 12: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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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

1、对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2、包括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3、以及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知识扩展:

所谓“机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机构和场所的,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机构和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