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将如何认定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性质的股权转让协议

2025-03-06 19: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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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法院观点:1.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实际目的是为了受让部分土地使用权,而补充协议书中有关保留部分土地使用权的约定应属本次股权转让的 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该约定应导致股权转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书整体无效。
2.有限责任制度的实质是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在公司经营期间,公司注册资本构成公司对外信誉的重要基础,是公司举债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重要保证。但是,股东出资到位后,公司是以其全部资 产而非注册资本清偿债务。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应属于公司的资 产,而补充协议书中约定将部分土地使用权保留给第三人,并将其产权登记在公司或公司指定的公司名下,会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减少,从而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违背了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