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有关特许者的资格和资质。包括:1.特许者是否具备独立的法人或其他合法经营者的资格。2.特许者是否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专利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并有一定期限的良好经营业绩。3.特许方是否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4.特许方是否具备向受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二是有关特许总部、特许权及其他受许人的充分信息。包括:1.特许方经营基本情况。2.已有受许者的经营业绩。3.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费用的数额及收取方式。4.提供各种物品或供应货物的条件和限制。
三是有关组合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情况。包括:1.专利权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及剩余有效时间。2.商业秘密有无泄露及泄露的可能。3.有关知识产权是否被诉侵权或者正在诉别人侵权。4.有关知识产权有否经有关机构或部门进行评估并备案,评估价值是否与双方合同商定价值基本相符。
由于特许经营所披露的信息与双方权利义务承担密切相关,因此,特许经营合同的有关内容必须与披露的信息相一致,如果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这种不一致是经过双方充分磋商同意或者情势变更必须改变的之外,原则上应以披露的信息为准。
所谓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是指特许人对自己实际经营状况和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在正式签订合同前,预先告知潜在的被特许人。
按照《条例》的明确规定,营特许人要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而且,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及以下信息:
1、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2、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3、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4、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5、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6、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7、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8、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9、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10、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11、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除了对披露的信息全面有要求,而且要求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不得提供提供虚假信息,否则被特许人有权解除特许经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