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传销活动的不是受害人,赃款应当收缴国库。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分子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但是,一般传销活动参与者,参与传销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受害人,缴纳的款项是进行违法活动的资金,不是合法所得,依法应当追缴,不能从骨干分子追缴的款项中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